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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长   尹正锡
 常务副市长 余运俊
  副市长  罗先贵
  副市长  张伟莉
  副市长  杨亚雄
  副市长  余少尧
  副市长  祖 牮
  副市长  李世权
津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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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市人民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市政府办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较长时间出市(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有关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建立责任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范性文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及时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运用有效载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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