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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发文时间:2024-12-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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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日发布,201626日修订)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
、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
、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
、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
、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或其它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
、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
、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
、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