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常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各区县市投资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二)引导多方参与。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适当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促进职住平衡。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明确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对于人才公寓和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四)明确建设适用标准。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对于新建型项目,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对于改建型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筹集方式
(一)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可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多个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独立低效和闲置的工业地块,按程序报批后可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用途调整后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五)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年度计划。每年年初,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计划编制下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等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下达至各区县市。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三)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新建项目应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等相关资料;改建项目应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房屋权属证明、改建授权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改建方案等相关资料;盘活存量住宅项目应提交申请表、产权证明、委托合同、装修运营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项目联合审查。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合认定审查会,联合审查项目认定相关事宜。对审查通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项目实施。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六)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五、支持政策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通过中央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用水、用电、用气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政策。
(三)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和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六、监督管理
(一)运营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运营管理接受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二)准入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统一申请,承租人在辖区内购买自有住房的应退出保障。符合要求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
(三)各方责任。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建设运营中的失信、违规行为,承租人在申请和使用住房中的失信、违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
(四)运营期限。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均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五)质量安全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
(六)后期运营监管。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