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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发文时间:2025-06-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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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3、咨询方式:0736-4248170

4、监督投诉方式:0736-4222036

5、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6、执法程序图: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pdf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简易程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