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管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市征收办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项目中,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4﹪提取。
二、市征收办下设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屋征收事务所和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是受市征收办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拟被征收人的调查摸底、征收动员、协议谈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本通知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具体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规定,除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实施。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每户按1000元支付;征收非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搬迁费。
五、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4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应当对自行安置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市征收办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由于市征收办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市征收办应当按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超过期限部分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超过期限部分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超过期限部分支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超过期限部分支付100%临时安置费。
七、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8000元/户。
八、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只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没有合同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承租人3000元安置补助。
住宅承租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区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保障住房,并享受当年廉租房租赁补贴。
九、对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生产、经营合法,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分为两类:商业、服务业类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3个月,工业类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
十、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纳税记录2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的,根据其实际经营(生产)年限和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
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贴。
十一、征收补偿工作中其他未明确的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按程序另行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津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