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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办事指南)

发文时间:2021-11-3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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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3、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子女永久居民身份声明及公证书;

4、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因父母双方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等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派出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投诉电话:

0736-4240321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