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4、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因父母双方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等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派出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投诉电话:
0736-4240321。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