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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2021年征收项目补偿标准方案

发文时间:2021-12-1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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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私房征收

(一)货币补偿方案。产权价值、装饰装修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值为准;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产权价值20%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计算。

(二)产权调换(住宅)方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赠送10平方米/户进行换房;如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还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基准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的按上一年相同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计算。

(三)征收补助及奖励方案。

1.临时安置费。按40平方米以下每月400元、40-60平方米每月500元、60平方米以上每月600元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以约定交房期为准(不超过24个月),超过约定交房期的以相关文件标准执行,现房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2.签约奖励,标准每户8000元。

3.搬家费每户1000元。

4.停产停业补偿,按生产、经营用房产权价值0.7%6倍给予补偿。

5.住宅改作营业性用房补贴,有合法营业手续、纳税纪录2年以上5年以下按每平方米600元补贴;5年以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

6.限期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时间起,20天内完成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实际权益人3万元奖励,第21天签约的,在3万元的基础上扣1000/天,往后以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

7.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无住房的,给予每户10000元住房困难补助。

二、关于国有直管公房征收

(一)实物安置标准。即国有直管公房承租对象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一次性给予3000元过渡安置补贴(现房安置的不享受),200元搬家费与相关水、电、有线等设施费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两年期内的安置协议,在两年内给予公租房安置。

(二)货币安置标准。

1.安置补助标准:不需要安置的,按3000/户给予补助;

2.独立设施补偿费标准:水表600/户、电表300/户、空调100/户、有线电视120/户,宽带100/户,固定电话100/户;

3.自寻房源奖励标准:不需要安置的,按3000/户给予奖励;

4.搬家费补贴标准:每户200元;

5.过渡安置补贴:不需要安置的或当年不能安置的,给予一次性过渡安置补贴,标准为3000/户;

6.提前搬迁奖标准:对不需要安置的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解除国家直管公房租赁关系补偿与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6000元提前搬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