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公司派人冒充猎头“钓鱼式裁员”? 法院判了
公司为了让老员工主动辞职竟以“业绩不达标”为借口还故意假扮猎头“钓鱼”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案件详情:
陈女士在一家药企做了6年销售,一直负责A市药物推广。2023年12月7日,公司突然通知她:“你业绩不达标,从大客户经理调为零售经理,12月15日去B市报到。”并且,陈女士的工资将从上万元降到3000多。由于家在A市且公司拿不出业绩不达标的证据,陈女士不同意,并继续在A市上班。同年12月26日,公司以陈女士违反考勤为由,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早在当年11月,公司竟派人事冒充猎头,打电话称提供新的职业机会,引诱其主动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在“钓鱼”引诱辞职和异地调岗均无果后,2024年1月16日,公司向陈女士发出了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女士觉得很委屈,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释法明理: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先是通知原告进行跨市调岗,随后又先后两次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之处。一是任意调岗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权利,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地点进行合理调整,但该调整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或采取不当手段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原告陈女士跨市调动,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受到影响,公司既没协商,也没补偿,更拿不出业绩不达标证据,属于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诱导辞职不正当。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劳动者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本案中,被告公司人员假扮猎头引诱员工主动辞职,其本质是试图规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以这种不正当方式促使劳动合同解除,缺乏合法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解除程序有瑕疵。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瑕疵。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女士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达成合意:解除意向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确认;2.书面协议: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案例来源:
湖南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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