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3〕02号)
申 请 人:马某某,男,汉族,1995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112811**********5,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梦路68号朋馨阁茶楼隔壁女王女装店。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住 所 地: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申请人马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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