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3〕03号)
申 请 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4305221**********6,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巨口铺镇洪家村。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庹进文 职务:大队长
住 所 地:湖南省津市市孟姜女大道1298号
申请人杨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307811801776180《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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