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按照湖南省、常德市《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镇(街)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参保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常医保发〔2023〕12号)文件规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除省、常德市相关文件已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四、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主要使用“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银行网点、银行智能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在推行网络缴费的同时,要继续坚持线上线下“两条腿”走路,以镇(街)为支点、村(社区)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各镇(街)、村(社区)代收人员必须走村入户、登门入室,户户上门、人人核缴。
五、部门职责
市医保局负责参保缴费牵头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精准标识身份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
市税务局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收职责。持续优化居民医保保费征收信息系统,拓宽缴费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在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市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残联负责核定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同时向同级税务、医保等部门提供本地中小学、幼儿园相关信息(包括学校名称、班级设置情况、学校及幼儿数量等),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本校(园)学生和幼儿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市卫健局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本市的参保缴费工作,向就诊人员分发医保政策宣传手册,动员全员参保。同时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常年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报销即时结算服务,宣传医保政策,提升参保人的就医体验感、获得感。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参加医保,宣传医保政策,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
人民银行津市支行负责将医保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发动。全市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制定符合实际、利于工作开展的工作措施,并组织召开2024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大会。通过具体工作措施和安排部署,明确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微信平台、村村通广播等进行“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将参保方式、缴费程序及医保政策传达清楚,特别是在外务工人员,务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到每家每户。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二)落实政务下沉。各镇(街)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医保工作站(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医保发〔2023〕39号)文件要求,对服务站(点)进行软、硬件建设,设置医保标识标牌,保证正常的办公设备、系统运行。根据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医保参保登记、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等经办服务事项直办或帮代办全覆盖。建立医保经办服务基层站(点)工作规范,制定基层经办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提高基层帮代办事项受理占比。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合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完成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四)落实资助参保。2003年前“关闭、停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信息核对和录入工作,由汪家桥街道新村社区负责。享受全额或半额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参保工作,由各镇(街)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及资助标准,以同缴同补的方式落实参保。
(五)保证工作经费。市财政预算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费标准3元/人。
(六)建立考核机制。各镇(街)10月份完成总任务的10%,11月完成总任务的50%,12月完成总任务的100%。考核完成任务人数以参保地为准,10-11月每月通报一次进度,12月每周通报一次进度。由税务局落实任务考核,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津市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分配表
2.津市市各镇(街)医疗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津市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津市市税务局
津市市教育局
津市市民政局
津市市财政局
津市市乡村振兴局
津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1:
津市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分配表(单位:人、元)
单位名称 | 参保任务人数 |
新洲镇 | 22299 |
白衣镇 | 17396 |
药山镇 | 29023 |
毛里湖镇 | 34160 |
三洲驿街道 | 18644 |
汪家桥街道 | 21679 |
襄阳街街道 | 13118 |
金鱼岭街道 | 8777 |
嘉山街道 | 6904 |
合 计 | 172000 |
注: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户籍地在本辖区的居民因在外县(市)务工或长期居住,在外县(市)参保的,提供参保缴费证明,视同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附件2:
津市市各镇(街)医疗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考核得分 | 备注 |
1 | 服务体系建设(15分) | 人员配备和阵地建设 | 10 | 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医保工作站(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医保发〔2023〕39号)文件要求,对服务站(点)进行软、硬件建设,设置医保标识标牌,保证正常的办公设备、系统运行,每个镇(街)配备2名以上(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医保专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站(点)建设不符合标准或人员配备不到位此项全扣;窗口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晰扣2分;工作人员信息未上墙公示扣2分。 | ||
业务技能提升 | 5 | 按要求参加上级举办的练兵比武等业务培训类会议,并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医保专干、相关经办人员学习医保政策、业务流程等专业知识不低于2批次。查阅相关培训会议签到册等资料,每缺1人次扣0.5分,业务类培训考核不合格1人次扣0.5分。 | ||||
2 | 医保参保缴费(45分) | 组织宣传发动 | 5 | 未组织召开征缴工作动员会,扣5分;主要领导未亲自下到村(社区)督促征缴工作的,扣3分(见文件和会议记录、图片等资料);未按要求通过“村村响”广播、送发宣传单、村民会议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医保政策的,扣2分。 | ||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 40 | 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经办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错缴或漏缴的,每发现1例次扣1分;如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导致村民错过参保缴费的,发现1例次扣2分,如因未参保缴费造成不良影响等重大舆情的,每发现1例次扣5分。 | ||||
3 | 医保经办事项(40) | 乡村振兴 | 10 | 脱贫户、监测对象、低保、重残、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参保率达100%,在上级乡村振兴衔接工作检查中发现困难群众1例未参保的,困难人员符合资助参保政策但资助金额未到位,不得分;未建立健全困难人员参保台账以及参保台账和资助台账不规范,发现1例次扣1分;对参保(含职工医保)的困难人员未定期进行动态监测以及困难人员参保凭证不规范,每发现1例次扣1分。 | ||
救助对象认定 | 5 | 按照《常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做好困难人员监测以及认定工作。特别是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第三类人员认定以及救助申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及时报送申报材料,未按时开展认定程序的,发现1例次扣1分;符合条件的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率达100%,发现1例次符合条件而未认定或不符合条件而认定的扣3分。 | ||||
政务服务事项下沉 | 20 | 按要求对经办服务下沉事项开展直办或帮代办工作,全年对下沉事项未开展经办服务的此项不得分;服务事项未上墙公示的,扣2分;经办服务有缺项漏项的,每1例次扣2分;所有经办事项应建立相关业务台帐,并按要求上报,业务报表不规范或上报不及时的,每1例次扣1分; 经办工作人员因不会操作医保系统或业务不熟练导致无法为村民办理业务,一件事未一次办的,1例次扣5分;工作人员因不熟悉政策、服务态度等问题导致群众满意度不高、社会反响评价不好,造成群众投诉的,每发现1例次扣5分,扣完为止。 | ||||
医保电子凭证激活 | 5 | 未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任务数,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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