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要求,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权及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被委托的消防执法职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汪家桥街道办事处、襄阳街街道办事处、金鱼岭街道办事处、嘉山街道办事处、新洲镇人民政府、毛里湖镇人民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白衣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三、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对委托执法事项,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权及依据《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处罚权限见附件。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季度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后,委托单位可以向受委托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五、委托执法期限
2023年2月14至2027年2月14日
附件: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行政机关 | 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托权限 |
津市市消防 救援大队 | 汪家桥街道办事处、襄阳街街道办事处、金鱼岭街道办事处、嘉山街道办事处、新洲镇人民政府、毛里湖镇人民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白衣镇人民政府 |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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