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水利局关于津市市药山镇应急避难场所新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津水政〔2023〕10号
津市市药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送的津市市药山镇应急避难场所新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S306省道药山镇文昌阁社区段西侧陈家汊湖边建设津市药山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应急避难场所1处。
二、同意《津市市药山镇应急避难场所新建工程涉湖建设方案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湖建设方案。
急避难场所占地9500㎡,项目总建设面积358㎡,主要建设避难休息室143㎡,医疗救护室55㎡,物资储备室70㎡,管理室32㎡,公共厕所58㎡。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物资分发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区、应急供电区、应急供水区。
对临湖坡面进行阻脚、护坡,路面进行硬化,污水接入污水管网。
三、你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坡面防护、路面硬化等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报我局技术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你镇应充分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严禁向湖泊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湖行洪通畅。
五、你镇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拟建工程应在明年汛前全部完成。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镇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 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我局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镇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湖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常德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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