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权力 | 审核项目 | 审核依据 | 审核范围 | 审核重点 | 审核 | 审核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 法制股 |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3 | 行政强制 | 制止封存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 法制股 |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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