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津市市住建向社会曝光涉及燃气执法处罚典型案例5起
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津市市城区有五家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针对此违法问题,市住建局燃气办要求五家业主立即整改,并告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尽早发现燃气泄漏,从而有效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津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燃气安全,重在预防。市住建局在此提醒广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及员工、顾客的安全,请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合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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