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公示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死亡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或者补助金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 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款:不属于前救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 40 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款: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投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街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共本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眷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助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投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5%: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第二款: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金。 第三款: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二款: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遺属的范围按照前救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
2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辆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満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第二款: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 18周岁或者已满 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 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金:(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十八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九条: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生活补助、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教助或者其他方式帮助解决。第二十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土遗属定期抚他金的标准给予定期补断。第二十一条:国家按照规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 60 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 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第二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补助由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自次年1月起由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第二款: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 |
3 | 对残疾军人发给残疾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秀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特条例》(2024年10月1日行)第三十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防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第二款: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二敕: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因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辆牲军人的扦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金待遇。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第二款: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 |
4 |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第二款: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款: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问,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 |
5 | 对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残疾军人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 |
6 | 对出现法定情形的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易地安置的审批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第四十七条: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局、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 |
7 |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款: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
8 |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军人的处罚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施行)第八十九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 |
9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报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 | 对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款: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1 | 对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22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款: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对影响烈士公祭活动的,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责令改正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动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行)第六十四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氣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行)第三十三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烈士公祭办法》(2023年5月1日行)第十九条:对影响烈士公祭活动的,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气氛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素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14 | 对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 (三)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行) 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15 | 对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责令改正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行)第三十六冬第一款,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列十纪会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到十纪余设施审批和改陈布展、讲解词审查程序,及时办理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登记,实行规范管理,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效能。第二款: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行)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列十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16 | 对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责令改正 | 其他事项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行)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列十纪念设黄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十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十纪念设旅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17 | 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拥军优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第二款: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役期间应当保留。第三款: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
18 | 对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19 |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
20 | 对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经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移交安置股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被评定为】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二款: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第三款: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第七十八条第一敷:分懒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器经典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 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佳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十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款: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企业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 |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 |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
2 | 对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优待政策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优待政策的行政检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第四十七条,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工需要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工需要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3.《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2月28 日施行)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第十一条第一款 各市(州)、县(区、市)有关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对随军家属不设常驻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第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组织员工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随军家属优先优待。 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央在湘各企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省领导为主的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省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空缺编制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第十一条第四款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由各地国资委、双拥部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会商相关企业,研究确定相应比例定向招聘随军家属。鼓励支持随军家属,参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开竞聘。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担负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国有企业、民菅企业 | 随军家属安置情况 |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
3 | 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 50%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3.《湖南省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 年9月23 日施行)第二条第七款 文化交通优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省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应当划定专属候车区域供优抚对象优先使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在省内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退役军人凭湖南制发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的优惠。各类非居住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持有本人残疾军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军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1.签订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企业。2.列入优待目录清单的企业。 | 优待政策落实情况 |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
4 | 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关于残疾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第五十二条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有残疾军人工作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抚恤优待政策落实情况 |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3 | 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 50%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3.《湖南省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 年9月23 日施行)第二条第七款 文化交通优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省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应当划定专属候车区域供优抚对象优先使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在省内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退役军人凭湖南制发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的优惠。各类非居住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持有本人残疾军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军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1.签订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企业。 2.列入优待目录清单的企业。16家 | 优待政策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1次 |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否 | 一般检查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6-4218181;电子邮箱:hnjstyjr@163.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jssfjzfjd@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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