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城管罚决字 [2025] 第001号)
当事人:李振刚
地址:津市市银苑路15区92栋
身份证号码:4324*************32
一、案件事实
2025年3月5日,当事人到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对以前修建的自建房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局发现其违规修建了第三层房屋,告知当事人需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后,才能补办并完善相关手续。同日,当事人来到我局对事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所居住的自建房进行现场查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彭昆:18090999079;赵亮:18090999048),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修建的第三层房屋,建筑面积75.2平方米,结构为砖混。
经查,1992年,当事人经相关部门批准修建了两层自建房。1997年10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原有基础上修建了第三层房屋。当事人为了办理自建房的相关手续,于2024年4月8日,委托湖南三昌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自建房屋进行了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同日,委托湖南正升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自建房屋进行了课税价值评估。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李振刚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书,该房屋安全性评定为Bsu级,即该房屋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设第三层房屋的建设工程总价为6.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建房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示意图);于2025年3月7日立案,3月7日对当事人李振刚下达了立案通知书(津城管立通字[2025]001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津城管调(询)通字[2025]第001号),幷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3月14日调查终结。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附示意图1张,照片4张)。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1、李振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李振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李振刚《房屋所有权让存根》复印件一份;4、李振刚《津市市城镇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一份;5、李振刚《津市市城镇房屋整幢分户墙界表》复印件一份;6、李振刚《村(居)民私人建房申请表》复印件一份;7、李振刚《不动产房地产权情况证明》复印件一份;8、李振刚不动产面积测量报告书复印件一份;9、李振刚房屋评估报告书一份;10、李振刚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
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确认并签名。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书面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四、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元(¥34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将款项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津市市孟姜女大道557号
电话:0736-4225169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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