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市政府办 | 融资租赁公司 | 1.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合并开展检查 |
2 | 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市政府办 | 商业保理公司 | 1.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合并开展检查 |
3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市政府办 | 融资担保公司 | 1.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部分检查对象联合检查 |
4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金监发〔2022〕70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 市政府办 | 小额贷款公司 | 1.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风险防范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部分检查对象联合检查 |
5 |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金监发〔2022〕71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典当行进行检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 市政府办 | 典当行 | 1.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风险防范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部分检查对象联合检查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6-4236720,电子邮箱:jsjrb4236500@163.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jssfjzfjd@163.com)举报。 3.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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