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新洲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新洲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 新洲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9月1日实施)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 3.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构机构(联系电话:0736-4263225,电子邮箱:xzzzfbgs@126.com)及津市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 jssfjzfjd@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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