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5〕21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其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书面回复,于2025年7月9日以网上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发表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我市经营主体回家七饭餐饮店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7日签收。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未调查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2.被投诉举报人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5日,申请人以信件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及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7日签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9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回复受理。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向其下达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为:“将自助区的散装泡酒下架,不得再次使用。”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为:“落实三防设施,保证店面卫生干净,相关公示信息公示。”被投诉举报商家已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在经局领导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为:“2025年6月16日,接到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非法生产自制药酒并且无标签,虚假宣传有机花菜,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到店进行检查,并对相关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结果如下:1.当事人店铺卫生环境、三防设施,查验记录已整改到位,同时对未公示的各项证件粘贴公示到位。2.店家把美团预订页面提供的相关名称已改正。3.商家已下架在店门口摆放的酒,因在酒上方标识免费自助使用并未产生盈利,不存在消费行为。鉴于回家七饭餐饮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将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以书面回复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签收。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回家七饭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刘流,公司注册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社区宝悦乐城1栋3层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81MA7AJQFM9X。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信后经过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材料中仅载明“另外该单位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该投诉材料并未明确说明是要求公示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直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才得知有关举报内容。被申请人遂对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的填报情况开展调查。经过调查,上述两份报告书中填报的事项真实、完整,并未发现存在申请人所称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店家处进行现场调查,并于同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商家已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被申请人的整改要求整改完成。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书面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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