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6〕05号)
申请人:津市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津市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处罚〔2026〕11号),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4月20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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