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6〕0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津澧大道金海岸二期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南林,局长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签发护照申请,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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