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6〕04号)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津澧大道金海岸二期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南林,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雷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于2026年2月6日作出的津公(毛)决字[2026]第00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4月8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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