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0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其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在《关于李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八豆”,认为该产品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对“腊八豆”标签标注的认定存在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2.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程序与事实认定不当;3.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存在遗漏履职内容的情形;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其投诉举报内容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商品“木子腊八豆”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清晰标注“发酵豆制品”或“非发酵豆制品”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举报。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经内部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的回复》。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签收。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公司注册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XX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津市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另上述《通则》4.1.2.1.2还规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腊八豆是湖南省地方传统小吃之一,腊八节节日食俗历史悠久,在湖南及其周边地区已形成稳定认知,为区域性食品的专用名称。本案中,案涉产品“腊八豆”标签已明确标示食品专用名称“腊八豆”,且该案涉产品外包装为双面透明,普通消费者可从案涉产品的外包装肉眼直观判断出该案涉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不会出现误导普通消费者的情形。“腊八豆”为该类产品的通俗名称,且产品名称中的“豆”字可从字面含义上直接体现该产品属性为豆制品,故案涉产品外包装标示“腊八豆”可以反映案涉产品的真实属性(豆制品),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后,随即对案涉产品开展调查核实,最终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在《关于李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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