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10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申请人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于2026年2月9日(收到时间)以网络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1月18日13时43分在“津市市某某商店(个体工商户)”消费4元购买“双仔约辣”调味面制品。经核实,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7日,保质期为5个月,至2026年1月17日已到期,购买时已属超过保质期产品。申请人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业务编号1430781002026011806489073),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主张“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商家仅同意退回购物款并道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津市市某某商店(个体工商户)购买的“双仔约辣面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7日,保质期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6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津市市某某商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调查时,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确实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案涉过期商品“双仔约辣面筋”(散装称重,数量共14包,重量0.53千克,销售价1元/包,保质期于2026年1月17日到期)。被投诉举报商家负责人对其销售案涉过期商品的事实予以承认。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其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强制〔2026〕3号),对案涉过期商品全部予以扣押(没收)。202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报请局领导内部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办结反馈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案涉办结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商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街道某某门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津市市某某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位于津市市,被申请人作为津市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发现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案涉过期商品,但考虑到被投诉商家系初次违法,案涉过期商品过期时间短且价值金额较小,被投诉商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配合下架处理,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后,随即对案涉产品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办结反馈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2日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