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6〕27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九澧大道756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乐,局长
申请人刘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拒绝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行为违法,于2026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以“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内”为由,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履行法定职责办理确权登记。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系津市市汪家桥街道城东社区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处。该房屋于2011年进行翻修,翻修时未超面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但当时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2026年,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交了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自然资源所盖章的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被申请人及其下属乡镇自然资源所以“该区域2017年已下发征收土地公告,房屋要拆迁”为由,拒绝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告知书》,仅作口头答复。二、被申请人以“拟拆迁”为由拒绝登记,缺乏法律依据。三、申请人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应予确权。申请人的房屋建于2011年,未超面积,符合“一户一宅”。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合法宅基地上无规划手续的历史老房,应通过“公告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办理登记,而非一律拒绝。四、被申请人拒绝出具书面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仅作口头答复,未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程序违法。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乡镇自然资源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其行为法律后果由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承担,故被申请人应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的房屋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亦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的适用情形。二、被申请人未出具书面告知书系因申请人从未提交正式登记申请,书面告知义务尚未触发。三、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以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系津市市汪家桥街道城东社区居民。申请人在城东社区4组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两间两层,面积约192平米。2011年,申请人经城东社区居委会同意对自家的自建房进行旧房翻修,但当时并未经过市城建规划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2020年9月29日,津市市澧水二桥正式建成通车,申请人房屋位于津市市澧水二桥及辅道规划红线范围内。
2026年6月15日,申请人丈夫王某某向津市市综治中心反映,称其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确权登记。被申请人城区自然资源所第一时间核实了申请人房屋建设的材料,向申请人陈述了未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的基本事实,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2026年7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城东社区工作人员在城东社区会议室与申请人丈夫王某某面谈,针对申请人提出对其自建房屋确权登记的诉求,再次明确申请人的案涉房屋系未经批准私自建设,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2026年7月20日,由于申请人及丈夫王某某均不在家,经电话沟通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父亲刘某某就申请人案涉房屋办证事宜进行政策解释及宣传。
另查明,申请人丈夫王某某于2026年7月15日向常德市信访局反映“要求对其自建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等问题,被申请人按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后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处理,于2026年9月16日向其作出津自资答复〔2026〕3号《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您无有效用地批准文件,亦无房屋规划建设许可材料,缺少上述规定中两项核心法定材料,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因此,对您要求对自建房屋确权诉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向被申请人如实、完整提交上述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为期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违法,但未向本机关提交其曾经向被申请人提交过上述申请登记材料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及其所属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上述法定申请材料,可视为申请人的登记程序尚未正式启动,被申请人据此未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办理确权登记,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程序反映被申请人应当为其案涉房屋办理确权登记,被申请人经调查后通过信访答复形式向申请人丈夫王某某书面告知“因缺少有效用地批准文件和房屋规划建设许可材料两项核心法定材料,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可视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符合上述规定。
三、关于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另《津市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办〔2019〕27号)文件规定:“(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依据上述被申请人机构“三定”方案,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其所属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具体事务工作。因此,津市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答复辩称本案应以津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申请人的主张,与前述有关规定不符,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