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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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交通事故咨询 | ||
留言人 | 游客 | 留言日期 | 2015-07-22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留言内容 |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已判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对方要求受害方先自己垫付医药费,然后向他报账,而受害者没有自己垫付医药费的经济条件,但是肇事方有付医药费的条件确要提出这样的要求。受害方不同意这样的要求所以双方起了争执。我想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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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津市市长热线办 | 办结日期 | 2015-07-23 |
回复内容 | 游客(网友):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您的留言“交通事故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伤者在治疗期间医疗费由哪一方垫付的问题,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原则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有垫付的义务。 伤者医疗费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之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原则是“以责论处、按责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建议您依法提出申请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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