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市民留言

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标题 民办教师补助问题
留言人 游客 留言日期 2016-01-25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民办教师补助,具体是怎么发放的。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6-01-27
回复内容 游客(网友): 您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我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按如下办法落实。 1、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按常德市统一标准每人每月30元发放。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2、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舍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雎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3、补助对象确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财政、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本人申请¬——乡级初审——县级审核——市州核准 4、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5、审核上报时间 第一次审核上报时间:2014年12月 第二次审核上报时间:根据湘教通〔2015〕207号文件,符合发放条件人员上交省级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底,过期不再接受任何补报。 如有疑问,可与市教育局人事股取得联系,联系电话为4222843。 市教育局
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