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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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 ||
留言人 | 游客 | 留言日期 | 2016-04-22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留言内容 |
2015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参加了国家工资调整,也按新的工资标准缴纳了社保,但退休时要按工资调整前的工资标准计算退休金,这个极不公平的政策是谁制定的,希望人社部门解释一下。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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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津市市长热线办 | 办结日期 | 2016-04-28 |
回复内容 | 游客(网友): 您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养老金待遇计发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比对,保低限高。 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审批的退休费是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老办法计算的,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后,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办法再计算一次养老金,并将新老办法计算结果按规定进行比对后,确定该同志的标准养老金。 所以,现在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审批的退休费不是该同志的标准养老金,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后,该同志的标准养老金与原退休费之间的差额将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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