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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标题 已售公房共用部分的维修问题
留言人 梁远东 留言日期 2016-08-24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本人现住房是1994年津市房管局开发公司开发的,当时是办的部分产权。2000年房改时经房管局宣传,部分居民办理了全产权,本人现在所住房屋就是。该房位于顶层(6楼),现在渗漏严重。已经向市房管局反映过几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已经办全产权的公房房管局不再负责维修。请问对于像我这样已售公房共用部分的维修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到底有相应的规定没有?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6-09-02
回复内容 [size=13px]梁远东[/size](网友): 您好!您的诉求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从2009年开始对新建商品房征缴物业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业主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使用维修资金对公共部位进行维修。 二、此房产权属于私人全产权,未缴纳维修资金,因此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个人房产应自行负责维修。 津市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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