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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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抚恤金发放标准 | ||
留言人 | 游客 | 留言日期 | 2014-08-06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留言内容 |
听说国家机关离退休公务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民发 (2011)192文件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离退体费。我老伴工作40多年,作为科级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才2.4万元,连住院自理的费用也还不了。据我所知,一般社保退体人员的怃恤金都超3万元。心中 疑惑???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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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津市市长热线办 | 办结日期 | 2014-08-12 |
回复内容 | 市民(网友)您好: 根据民法﹝2011﹞192号、湘民发﹝2012﹞1号文件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目前,对于病故的退休干部,我市执行的标准是:1、发放7000元丧葬费补助;2、发放数额为 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一次性抚恤金;3、若有遗属,可依据湘人社发〔2013〕86号文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民法﹝2011﹞192号、湘民发﹝2012﹞1号文件中规定的新执行标准,我局于2014年1月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目前,我局正在摸清人员身份及需补发的人数及金额,将于近期向市政府再次汇报。 津市市人事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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