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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标题 朱远珍
留言人 游客 留言日期 2016-10-10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我是1998年大学毕业分到市审计局的朱远珍。当初因为编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失业外出打工。出去了10多年。今年由于小孩上学需要人照顾。我从外面回来。同时我在上海那这的失业保险也转回户籍所在地津市。10月8日津市市失业保险处已收到上海那边转来的失业保险金17640元。可我申请去领取时。失业保险处的人却告诉我只能按津市的发放标准发放8个月。一个月960.5元。也就是7684元。请问多出的9956元哪去了?为什么会是这样?请市领导给个解释和说法?明明是我买的保险。为什么还不能足额领取?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6-10-17
回复内容 游客(网友): 您好!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朱远珍划转失业保险待遇17640元其中:失业保险金11760元,医疗保险补助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5880元。失业人员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标准高于迁入地标准差额部分全部划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迁出地标准低于迁入地标准差额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补足,根椐上级文件精神及失业保险系统操作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失业保险金. 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