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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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失地农民买社保 | ||
留言人 | 游客 | 留言日期 | 2017-11-28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留言内容 |
现在听说失地农民买社保政策又有变化,说今年以后就不能享受贷款,也不能用失地农民身份买了?是真的吗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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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津市市长热线办 | 办结日期 | 2017-11-30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目前对征地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2016年1月7日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失地农民仍然按津政办发【2012】7号、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失地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享受5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失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总额的30%补贴;再按不同年龄段增加补贴标准,即每增加一岁提高1%的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50%。失地农民享受缴费总额的20%补贴;再按不同年龄段增加补贴标准,即每增加一岁提高1%的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40%。 2016年1月7日后符合条件的新征地失地农民按津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6至30周岁的补贴6年;30周岁(含30周岁)至45周岁补贴8年;45周岁(含45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补贴10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补贴12年;70周岁以上补贴15年。 根据津人社发【2015】28号文件规定:上年度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内的被征地失地农民可享受5000元至20000元的助保贷款,对特别困难对象,经调查确认后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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