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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社会保障局
留言人 游客 留言日期 2017-11-30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请问社会保障局,本人是失地农民,我在广东已买十五年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回来吗?我有买农村养老保险的资格,职工养老和农村养老保险能合并在一起吗?我那个农村养老优惠会过期吗?我是2012的失地优惠政策,如果不用,到达60岁那个优惠差价会补吗?望领导回复谢谢。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7-12-07
回复内容 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您在广东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 2.目前对征地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如下: 2016年1月7日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失地农民仍然按津政办发【2012】7号、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失地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享受5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失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总额的30%补贴;再按不同年龄段增加补贴标准,即每增加一岁提高1%的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50%。失地农民享受缴费总额的20%补贴;再按不同年龄段增加补贴标准,即每增加一岁提高1%的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40%。2016年1月7日后符合条件的新征地失地农民按津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6至30周岁的补贴6年;30周岁(含30周岁)至45周岁补贴8年;45周岁(含45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补贴10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补贴12年;70周岁以上补贴15年。 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合并,但所缴金额计入个人账户,不累积缴费年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