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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标题 关于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咨询
留言人 游客 留言日期 2018-01-27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请问此文件针对的是之前已建立参保关系的人员补缴?
有无对现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
或者在外省务工已达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外省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迁回户籍所在地可以一次性补缴的政策?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8-02-05
回复内容 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已参保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即以进信息系统的时点至2016年12月31日为补缴时段。同时《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2016】132号文件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月领取养老金。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只能往后续缴养老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