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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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个体工商户注销的相关问题 | ||
留言人 | 孙田明 | 留言日期 | 2022-04-08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留言内容 |
请问现在津市个体工商户注销还需要提供《清税证明》么?因为在所需材料提供详情里面有这么一段话: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湘市监办字〔2018〕32号),两部门实现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信息,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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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结日期 | 2022-04-11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现对市民咨询的关于“清税证明”事宜回复如下: 一、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结清税事宜的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省级税务部门即时将市场主体清税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该类型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业务系统自动提示“该企业未清税完毕,不能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该企业已清税完毕,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系统提示已清税完毕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二、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市场主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税务部门实行清税证明免办;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或者不选择进行简易注销的此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直接提示“该企业不涉及清税事宜,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直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或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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