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留言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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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举报:本市有少数渔民还在干非法违法的勾当 | ||
留言人 | 游客 | 留言日期 | 2014-12-28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留言内容 |
国家已经给你们很多扶持了,分房子。为什么老与河里的鱼虾过不去。经常用电拖网,电打鱼?这样的渔民不道德。现在河里小鱼小虾都看不到了。生态破坏到极其严重的地步。希望,有关部门,对鱼电拖网,电打鱼,见一个拘留一个,重罚。没收非法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电捕鱼按照以上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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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津市市长热线办 | 办结日期 | 2014-12-29 |
回复内容 | 游客(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关心。 一、关于您提出的重罚违法捕鱼者的建议。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关于没收非法工具的问题。根据渔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查获违法捕捞现场时,才可以收缴违法捕捞渔具。在没有查获违法捕捞事实前提下,不能收缴安装在渔船上的违法捕捞渔具,因为没有相关收缴渔具的依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曾向省、常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市的法制办、市人大进行了汇报,上级要求渔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因此,造成了广大群众不理解,认为渔政部门不查处渔船上的违法捕捞渔具,是畜牧局的不作为。对此,我局特意作出解释。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虚心接受,并表示感谢。在今后的工作中,尤其是节假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澧水河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电力等有害渔具捕捞的行为,保护好我市的渔业生态环境,维护好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市畜牧局 2014年12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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