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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情况
标题 杜绝澧水河域:;电捕鱼
留言人 游客 留言日期 2015-01-23
信件状态 已办理
留言内容
   为了保护澧水河域水质,生态平衡。保障百万老百姓百万牲畜饮水安全,希望有有关部门,凡电捕鱼者,见一个抓一个,并重罚,销毁其作案工具。

捕鱼危害性很大:
1:对环境
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2:对鱼
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不论大鱼小鱼还是鱼全部被电死,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的进一步严重破坏。
间接危害:虽然有时候鱼没被电死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或者会造成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3:对人
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这种事情在使用电鱼器的人群中时有发生。
   
与电捕鱼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津市市长热线办 办结日期 2015-01-26
回复内容 游客(网友): 您好!您的建议已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虚心接受,并表示感谢。在今后的工作中,尤其是节假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澧水河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电力等有害渔具捕捞的行为,保护好我市的渔业生态环境,维护好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市畜牧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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