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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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更新离婚证相关问题 | ||
来信人 | 杨** | 来信日期 | 2025-04-06 |
信件索引号 | 202500040 | ||
信件内容 |
我是一名在外务工的市民,与前夫于2001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为15位旧号。因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自然升级(年份从两位变四位,末位增加校验码),现持有18位新号码。目前,我因户口迁移需要更新离婚证信息,本想委托亲妹妹办理,但民政局告知“必须本人到场,不得委托代办”。但是我长期在外地务工,考虑到往返费用高达数千元,经济压力较大。特此恳请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此难题。 诉求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法需本人亲自实施的除外)。离婚证信息更正属事实变更,不涉及人身关系确认,无法律禁止委托办理。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优化流程、减少跑动,为异地办事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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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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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民政局 | 回复日期 | 2025-04-10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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