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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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 | ||
来信人 | 余** | 来信日期 | 2025-08-21 |
信件索引号 | 202500090 | ||
信件内容 |
车胤大道桂花城小区大门前两边的停车位,大量车辆未停放在划定车位内,超出车位违法占用阻塞人行道、盲道,之前给城管部门反映过,城管也做出过提示和劝导,但是没有作用,城管没有处罚权。 该区域停车问题一直存在,劝导没有实际效果,始终还是有大量的车辆不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划定停车区域,占用阻塞人行道,阻碍行人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中以对上述行为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放已做出明确规定,希望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该罚的罚,该拖的拖,不依法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只会越加肆意妄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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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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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城管局 | 回复日期 | 2025-08-26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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