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本人是新天地小区一期业主,最后一次物业费从2024年12月1日交至2025年11月30日(有盖有原津市市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收据为证)。2025年年底,新天地小区一期业委会新聘常德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入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本人主动就续交物业费事宜多次与新物业公司宋经理(女,无工牌号)进行交涉。该经理前几次均以原物业公司未提供业主缴费台账、明细,不能办理续交物业费进行解释。后本人找到缴费凭证又主动与新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希望进行物业费续交。该公司宋经理以新物业公司2025年10月9日进驻为由,要求重复收取10月9日至11月30日物业费,且一直声称与原物业公司打完官司后再退还给本人,本人认为这段时间的费用应由新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进行追缴,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沟通过程中本人出示了交费收据,该物业公司宋经理仍坚称要从入驻时间开始收取物业费,拒收本人要求的自2025年12月1日起交纳的物业费。为此事本人精神困扰,心情郁闷。现诉求如下:1.常德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取本人2025年12月1日起的物业费并开具正规票据,停止重复收费,也不得向类似本人情况的其他业主重复收取费用;2.该公司有权向原物业公司追缴2025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费用,但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3.该公司对本人造成的精神困扰,应向本人书面致歉并进行公示;4.请住保等有关部门限期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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