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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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转入缴费年限累计的问题 | ||
来信人 | 关** | 来信日期 | 2018-06-13 |
信件索引号 | 201800014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我有一位同事,他马上满60周岁了。他原本在津市市工作和生活,因企业破产,无奈外出工作,目前已在济南市缴纳社保9年,现在需要转入津市市(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但是,我们询问津市市社保局,因当地社保政策限制,对于外省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予累计计算。我们单位老同志的9年城镇职工医保年限就这样被挡在津市市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可见津市市不予累计医保缴费年限的政策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悖。 而且,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 十 二 五 ”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国发〔2012〕17号)五、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稳步推进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三)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请市长先生尽早予以解决。感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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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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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8-06-15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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