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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津市市是公平公正法治社会吗?
来信人 杜** 来信日期 2019-05-05
信件索引号 201900073
信件内容
尊敬的津市市市长:
您好
因为我们没有关系,找不到后门,导致得不到公证,投诉无门!
我老公贺清清是广东台山人,回澧县看完孩子,在5月3号的早晨开着有牌照证件齐全的男式摩托车,在正常行驶并没有超速的情况下,和一辆无牌照而且逆向行驶突然出现的助力车发生碰撞,报警至交警队后,第二天在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洲中队,对方一直称自己是本地人,在津市有公职,还是津市么部门的领导,官职很大,对方还称自己儿子也在津市市政府部门的在职人员,一直在交警队闹着要钱,说我老公闹不过他们,来胁迫一个外地回家探亲的人,我老公亲眼看到对方给交警队的工作人员“丢”东西,(苦于当时手摔伤没有录下视频作为证据)导致交警队的人也向着所谓在本地身官高位的对方,在没有定责之前逼着我老公拿5千块钱,交警队的队长还说5千都少了,最起码都是要1万左右,你们拿钱吧!当时我老公也受着伤,但要赶回广东上班,并未去医院检查,但是交警队再调监控查看的时候,给的理由太牵强,说我老公骑摩托车头动了一下,难道说交警们开车头不动能观察到周围情况?还说我老公开车思想不集中,我想问问,这个思想不集中是凭什么判断?再未定责之前,都在受伤的情况下,交警队为什么要向着对方高官找我老公要钱所谓的医药费?我们只想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交通事故定责有那么难吗?真的要要求助网络曝光才能得到公正对待吗?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热线办 回复日期 2019-05-09
办理结果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贺某清家属反映刘某平一方向新洲交警队送礼一事,据新洲中队内部调查,未发现新洲中队工作人员有违规收受礼品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如有相关证据可以到公安局督查、市纪委举报。

2.贺某清及家属反映,在事故责任认定未下达之前,新洲交警队胁迫他们给刘某平一方交医药费的情况。根据勘察现场民警及事后相关的证据调查,贺某清在此事故中是负有责任,当事人刘某平及汤某珍发生事故后手指、腿部多出有骨折伤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事故后,一方有责任且造成对方受伤的情况,前期一万元以内的医药费是全额赔付,不计责任大小,超过一万元的医药费,按交警最终下达的责任认定书,来承担各自的责任。交警队有催促当事人垫付交强险范围内(及一万元)医药费的义务,具体是否垫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新洲中队在2019年5月4日,在前期调解该事故时,介于刘某平一方伤势严重,希望贺某清先行垫付一万医药抢救费,但无投诉中的胁迫行为。

3.贺某清及家属的诉求反映,新洲中队强行认定贺某清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思想不集中情况,偏袒对方当事人。根据我中队调取的事故现场视频显示,贺某清驾驶机动车与刘某平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当时天气情况和道路情况视线较好,两车中间无任何遮挡物,贺某清驾驶机动车在碰撞刘某平之前未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属于直接碰撞。根据事故现场碰撞分析,直接碰撞前方来车且未减速,属于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或则故意碰撞,根据民警调查双方之前并不认识,所以暂认定贺某清在驾驶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

4.贺某清家属反映,贺某清本人在此交通事故中也有受伤情况,新洲中队民警未向刘某平一方催促医药费为贺某清垫付,不公平执法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贺某清家属在诉求中反映,当事人贺某清在事故发生后,自己原因未去医院检查治疗,介于贺某清事发后已去广东不在本地治疗,新洲中队民警并未看到贺某清相关的伤情情况证明,且新洲中队民警事后也告知贺某清及家属,贺某清如果受伤,请及时到当地正规医药治疗,保留好相关票据,待责任下达后,如属于对方应该承担的部分,再向对方索赔。

5.介于当事人贺某清及投诉人贺某清的老婆都在广东,该事故处理民警已于2019年05月07日在新洲中队,当面向贺某清的亲戚回答的相关贺某清投诉具体内容,并电话向贺某清回答了网上的相关诉求。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