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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津市市财政局 津市市公安局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津市市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津市市税务局关于《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5-16 09:01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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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意义及依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妥善处理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特起草《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维护权益”原则。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坚持“先保后征,专款专用”原则。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三)保障资金来源和管理:

①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地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参照我市综合地价,结合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

②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③集体补助。乡镇(街道)、高新区管委会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至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四)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津市市税务局、乡镇(街道)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工作。

(五)身份认定程序: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①申报;②初审;③第一轮公示;④复审;⑤会审;⑥第二轮公示;⑦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