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湖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的通知》,津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顺利开展征地工作,现就本轮《津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文件制订。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条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订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的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2021年更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达到调整年限。同时,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GDP、农民人均纯收入、民众消费水平、物价等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匹配,为保证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使之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有必要对现行征地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通过开展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满足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求。
(二)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域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衔接原则
在全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过程中,做好新标准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做好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通过协调平衡缩小相邻区域的差距。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区片划分
本次津市市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范围为津市市全域,总体范围与上一轮保持一致。
I区主要范围为:汪家桥街道、三洲驿街道(含蔡家河社区、襄阳街街道(含津市林场)、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全域,以及新洲镇的嘉山社区、孟姜女社区、万寿宫社区、五泉社区。
II区为津市市除I区外的其他辖区,主要为:新洲镇的车胤村、长岭村、黄林堰村、青山峪村、庹家峪村、麓山村、毛家岗村,以及药山镇、毛里湖镇、白衣镇全域、涔澹农场、西湖渔场。
四、补偿标准构成
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本补偿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另行更新。
五、适用范围及使用说明
津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