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段提高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0〕29号)等文件规定,我们拟制了关于调整我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解读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现将《说明》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区所辖乡镇由市本级制定),促进乡镇污水有效治理,有力服务水环境改善。培养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合理的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收费标准。
三、主要内容
1、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二个标准,居民用水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每吨1.2元。
2、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低保户每户每月免收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20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津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