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亟需制定出台《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津市市管辖范围内:三洲驿街道、汪家桥街道、襄阳街街道、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新洲镇、毛里湖镇、药山镇、白衣镇、涔澹农场。
四、主要内容
1.禁烧区范围:①涔澹农场、三洲驿街道、汪家桥街道、襄阳街街道、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新洲镇、药山镇全域;②白衣镇(除建国村)、毛里湖镇(除花桥村)。
2.限烧区范围:全市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
3.处罚细则: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一经查实,由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