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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财政局关于《津市市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6-05-15 09:49 来源:津市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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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工作,加强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津市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预算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财预〔2025〕241号)、《关于统筹推进财政预算评审改革工作的函》(湘预评函〔2025〕10号)等有关规定。

三、领导解读

领导阐释政策:此次改革最大亮点,就是遵从“监管分离”的原则,完全退出传统的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三类评审”,改变以往财政“以审代结”的方式为项目结算兜底的情形。改革之后,将工作重心全面转向预算评审,将预算评审嵌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能够确保每一笔财政资金都基于实际需求和绩效目标重新评估,打破支出固化格局,使“好钢用在刀刃上”。同时,有利于减少行政内耗、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信心,建立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

四、主要内容

1.职能定位。财政部门退出“三类评审”,全面转向预算评审,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2.评审类别和范围。对资金需求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分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评审、新增预算评审、可选择评审和评审咨询五类。

3.结果运用。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不作为项目单位招投标、政府采购、结算和决算的依据。其中,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年初部门预算评审结果;预算执行评审在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招标(采购)之前开展,招标(采购)控制价和合同价不应超过预算执行评审结果;运用新增预算评审结果提出预算调整安排建议。

4.项目结算控制。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评审和新增预算评审额度内自行编制最高投标(采购)限价,组织项目实施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5.项目联合监督要求。财政部门采取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会监督。

6.中介咨询机构管理。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按程序确定造价咨询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名录,委托付费支出标准全市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