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1-01009
津政办发〔2021〕22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津市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市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街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津市市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津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市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2.2应急救援工作组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市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2.3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与澧县气象局对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指导、协调事故观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国网津市供电公司: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 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镇安监站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由镇安监站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各镇(街道)安监站、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站;企业主管部门和安监站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应在事发后90分钟内报告常德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III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II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 I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本市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市指挥部在常德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常德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道)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6)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市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重要地区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